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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放管服”中关于水土保持监理的规定

服务事项:水保法规  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1-05-06       发布人:小方      

根据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》(水保[2019]160号):

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,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。其中,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, 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; 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,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。